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單湘濤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,并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,緩刑六個月。同時,對被告人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繳,所獲船只依法予以損毀。
經審理查明:2022年8月5日晚上至8月6日凌晨,被告人唐某在平江縣甕江鎮(zhèn)九龍灣村境內汨羅江主流河道(斑鱖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(qū)),使用電機電魚。8月6日凌晨6時許,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并被扣押了木船、電瓶、漁網、強光頭燈和漁獲物等。經平江縣農業(yè)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大隊認定,唐某所用漁法為電魚作業(yè),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(yè)法》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(yè)資源的捕撈方法;查獲的漁獲物為鯉魚、鯽魚、黃顙魚、斑鱧、雜魚,共計26.565 kg,總價值為4294.08元。另查明,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份期間,唐某還以同樣的方式在汨羅經主流河道內非法捕撈水產品,部分自食、部分販賣給他人,共獲利3515元。
2022年8月19日,唐某的家屬代為退交3515元至公安機關。2022年11月28日,唐某向平江縣畜牧水產農機事務中心交納4500元漁業(yè)資源生態(tài)修復費用,剩余40616元以替代性生態(tài)修復形式(開展護漁志愿服務活動二十四個月)予以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被告人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(guī),在禁漁區(qū)、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。鑒于上述被告人有坦白、認罪認罰、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以及開展護漁志愿服務活動的情節(jié)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唐某作案工具電瓶、漁網、強光頭燈依法予以收繳。被告人唐某的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。綜合上述情節(jié)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伏志勇
來源:湖南法治報